(2016)陕04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罗军申请执行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军,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罗军,男,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谢军,男,汉族,村民。罗军申请执行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由谢军归还罗军欠款人民币55000元,承担诉讼费5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军与被申请人谢军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泾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审 判 员 赵卫斌代理审判员 胡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