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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恒圣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双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恒圣纺织原料有限公司,绍兴双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恒圣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被执行人绍兴双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彩凤。原告绍兴市恒圣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双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绍兴双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恒圣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货款290633.28元,此款分十三期履行: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1月起至2016年11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20000元,余款40633.28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849.5元。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恒圣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4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