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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崔英与崔杰、崔君、崔艳、崔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英,崔杰,崔艳,崔丽,崔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504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英,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崔杰,女,1955年4月13日生,汉族,敦化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崔艳,女,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敦化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崔丽,女,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敦化林业局小蒲柴林场职工,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崔君,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敦化市第六小学教师,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英与被执行人崔杰、崔君、崔艳、崔丽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杰、崔君、崔艳、崔丽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学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芦晓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