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易小洪、邓楠、郑廷儒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小洪,邓楠,郑廷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易小洪,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鼎泰风华小区对面,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702063034。被执行人邓楠,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吉祥路36号,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603071611。被执行人郑廷儒,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山脚组21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04172815。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易小洪申请执行邓楠、郑廷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楠、郑廷儒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