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顾益峰、王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益峰,王磊,姚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2133号申请执行人顾益峰,男,汉族,户籍地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现羁押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姚丽娜,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磊、姚丽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磊、姚丽娜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