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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吴联度与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联度,蒋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4208号原告:吴联度。被告:蒋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联度诉被告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联度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联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吴联度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晓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