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刘淑惠,喻梅与重庆东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淑惠,喻梅,重庆东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淑惠。委托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喻梅。委托代理人:彭长林,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东华医院。法定代表人:詹正洁,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刘淑惠、喻梅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东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淑惠、喻梅申请再审称:根据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渝法正(2014)医过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结论,重庆东华医院在对喻光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不能确定以上过错对疾病进展及治疗的影响。可见,重庆东华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确定该过错与喻光成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对刘淑惠、喻梅要求重庆东华医院承担25%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明显不公。综上,刘淑惠、喻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刘淑惠之夫、喻梅之父喻光成因鼻腔反复出血于2012年10月、11月期间多次到重庆东华医院进行检查,均被诊断为鼻炎、鼻出血;2012年12月经重庆西南医院诊断为腔鳞状细胞癌;2014年2月因病去世。刘淑惠、喻梅以重庆东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重庆东华医院赔偿因喻光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443293元的25%。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重庆东华医院应否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淑惠、喻梅要求重庆东华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重庆东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诊疗行为与喻光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应刘淑惠、喻梅的申请,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出具渝法正(2014)医过鉴字第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重庆东华医院在对喻光成的治疗中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2、不能确定以上过错对疾病进展及治疗的影响。鉴于重庆东华医院虽然未尽到告知义务,但不能确定该过错对喻光成的疾病进展及治疗产生了影响,刘淑惠、喻梅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重庆东华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喻光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淑惠、喻梅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对刘淑惠、喻梅要求重庆东华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淑惠、喻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淑惠、喻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甄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