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赛男与被执行人吕凤芩、葛鹏等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赛,吕凤芩,葛鹏,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陈赛男,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吕凤芩,女,蒙古族,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执行人葛鹏,男,汉族,个体,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系吕凤芩丈夫。被执行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红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赛男与吕凤芩、葛鹏等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凤芩、葛鹏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葛鹏所有的蒙BVM6**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台,2015年4月3日,买受人朱爱军以37559元竟得拍卖标的物;2015年4月9日至10日,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葛鹏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铁西豪德贸易广场南区9栋25号的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4754**号),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5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陈赛男申请以拍卖保留价667279元接受拍卖标的物抵债,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巴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前述拍卖房产以66727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赛男抵偿相应数额的债务,执行裁定书已送达承受人陈赛男;2015年4月15日,本院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葛鹏诉讼费退费款133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赛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赛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巴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其审判员 陈国辉审判员 樊宏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