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1324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13**民初1076号原告:张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