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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邹国宝与邹木文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宝,邹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67号申请人邹国宝,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被申请人邹木文,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国宝与被申请人邹木文退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国宝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木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邹国宝以其2016年4月27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赣:36001500327941)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国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木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