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皖0504民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宫为平与吴敏芳、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为平,吴敏芳,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皖0504民1061号原告:宫为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吴敏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王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宫为平与被告吴敏芳、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贝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