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裴延有与蔡忠梅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延有,蔡忠梅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424号原告裴延有,男,汉族,1941年7月12日出生,无业。被告蔡忠梅,女,汉族,1955年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延有与被告蔡忠梅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6日原告裴延有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延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延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发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