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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裴延有与蔡忠梅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延有,蔡忠梅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424号原告裴延有,男,汉族,1941年7月12日出生,无业。被告蔡忠梅,女,汉族,1955年出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延有与被告蔡忠梅物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6日原告裴延有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延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延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发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金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