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执字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宋智、王功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智,王功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字199号申请执行人宋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王功朋,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宋智与被执行人王功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王功朋自愿定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付清宋智欠款27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功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功朋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273950.00元(含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