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文峰与葛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文峰,葛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葛文峰,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文华,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遗有的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新荣小区栋单元室、建筑面积96.23平方米,房产图号、产权证号为的房屋,其中25%的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葛文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国华审判员 温晓东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