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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民初6142孟昭策诉胶南建筑工程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策,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11民初6142号原告:孟昭策。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四路509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8214-1。法定代表人:王玉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烈,该公司职工。关于原告孟昭策诉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表述被告欠原告租赁费4438元,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2379元,原告对多主张的2059元自愿放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欠原告孟昭策租赁费2379元,由被告胶南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前全部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2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