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贾保前与天津宏银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赵爱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保前,天津宏银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赵爱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230号原告贾保前。委托代理人刘伯华,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宏银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南侧。法定代表人赵爱红,总经理。被告赵爱红。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狄保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保前与被告天津宏银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赵爱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保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保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贾保前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春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