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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天强与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强,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417号原告冯天强,男,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宋晓芳,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峰,男,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天强与被告陕西悦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1元,原告冯天强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冯天强负担570.5元。审判员  王雅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改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