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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宋袁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96号罪犯宋袁双,农民。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宋袁双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5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2014)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袁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宋袁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袁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袁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全部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袁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