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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姚安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927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女,汉族,1966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姚安,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所、住建委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该处房产因设立多个抵押权使本案申请人不能受偿,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暂不宜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贾亚东执行员  陈志明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