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玉伯与孟兆荣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伯,孟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伯,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大庙镇邓杖子村。被执行人:孟兆荣,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通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匡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