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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与傅善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傅善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599号之一原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439号。法定代表人余秀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善龙。原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诉被告傅善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经原告方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傅善龙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玉兰花园16幢一单元1002室、定海区临城街道桂花城南屏苑B27幢3室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傅善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傅善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78元,减半收取246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39元,由原告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承志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夏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