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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广明与王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明,王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94号原告张广明,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海生,男,住柘城县。原告张广明诉被告王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广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明负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