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广明与王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明,王海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94号原告张广明,男,住柘城县。被告王海生,男,住柘城县。原告张广明诉被告王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广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明负担。审判员 苏长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