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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与吴太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吴太平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左腊梅,厂长。委托代理人:梁敏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太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九龙。委托代理人:李明丰,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欧圣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吴太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东民五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圣电器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圣电器厂在本院裁决之前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普通合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东凤镇欧圣电器厂(普通合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丹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