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大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厚军,大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尚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及其辩护人周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今被告人周某某任大竹县某某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014年12月8日,大竹县某某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分工由何某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周某某具体负责大竹县某某镇上街场镇建设管理。何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在任职期间,发现2014年10月份开始动工修建的大竹县某某镇村民李某甲、李某乙、章某某等3户联建房,没有办理任何建设手续,且存在安全隐患。何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没有将该情况及时书面向某某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其继续施工。2015年5月31日,该联建房在施工过程中,因起吊架的钢丝绳断裂,致建筑工人雷某某从正在修建的五楼坠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袁秀品、何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汪某某、张某某、杨某甲、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魏某某、王某丙、袁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的等人的证言,大竹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会议记录,大竹县人事局竹人干(2010)38号文件,中共达州市委组织部达市组通(2007)42号文件,旧房改建承建协议,大竹县某某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大竹县某某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通知书及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大竹县某某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记录及巡查记录,大竹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关于镇域内在建工程停止施工的通知,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竹府办(2009)136号、(2012)132号文件,大竹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周府发(2014)120号文件,中共大竹县委办公室竹委办发(2011)41号文件,大竹县人民政府竹府发(2009)25号文件,赔偿协议书,本院(2015)大竹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大竹县某某镇直接管理该镇村镇规划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履行了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没有真正监管到位,从而导致在场镇违法施工建设中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玩忽职守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赵 维人民陪审员 舒良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泓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