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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XX诉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263号原告张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