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沈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35号罪犯沈光,捕前系工人。罪犯沈光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沈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