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双林与谢作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林,谢作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820号原告刘双林,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潘立微,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作考,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县。原告刘双林与被告谢作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吕军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双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潘立微、被告谢作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双林诉称,原告于与被告苏州市跨塘洋溢百货购物商场内柜台零售商谢作考长期从事服装贸易,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经常允许被告拖欠货款。2012年被告欠货款13万元,经原告多方讨要,2012年的货款结清,2013年的货款结欠74150元至今未付,因市场不佳,被告于2014年6月正式停止从原告处进货。原告多次催要2013年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欠货款7415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谢作考辩称,所欠货款已经于2014年9月11日全部结清了,当时原告也是同意的,他老婆在还款明细上也签了字。欠账还款明细单当时是原告老婆到苏州跨塘店签的字,当时商量的是结清2014年9月11日之前所有的欠款183600元,最后协商共支付13万元结清上述欠款。当时我给原告的老婆要183600元的欠款单,他老婆说没带,说以后再给。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常熟市服装城纺交市场六区153号经营服装生意,被告在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锦丰泰盛生活广场一楼的洋溢百货商场担任采购员,2014年6月经营者林秀国停止经营。被告多年向原告采购服装,其中2013年2月28日采购价款11360元,3月14日采购价款16480元,8月30日采购价款8245元,11月22日采购价款15780元,12月6日采购价款13520元,12月18日采购价款8775元。2014年9月11日,原告妻子在欠账还款明细单上签字,欠账金额183600元,实付金额130000元,备注6区153#结清。同日原告被告分两次转账支付被告原告130000元。庭审中,原告述称该130000元结清的是2012年的欠款183600元,并提交欠款单、进货单若干。欠款单中编号0001613、0002652、0004693、0004776金额分别为7030元、6315元、11100元、17525元,欠款单位跨塘店,采购员谢作考,会计林青浩,日期均为2012年。进货单均无年份,有跨塘店、也有渭塘店,编号1001054的单子有被告谢作考签字。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进货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担任提供证据。原告妻子在2014年9月11日签字确认欠款按130000元结算,被告亦已给付130000元。现原告主张的被告结欠2013年货款74150元,发生在结算单据之前,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货款没有结清。但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并不充分,也难以自圆其说,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从原被告陈述以及欠款单上均能明确被告系洋溢百货商场的采购员,原告向其主张理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双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保全费762元,由原告刘双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煜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