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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希见与陈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见,徐兴志,陈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994号原告周希见,男,生于1939年9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志,男,生于1975年4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龙,男,生于1992年8月1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塔坪。法定代表人邱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李勇壮。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周希见与被告徐兴志、陈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希见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希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希见撤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周希见负担。审判员  刘曾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