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9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郜全德与李艳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全德,李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973-1号申请执行人:郜全德,男,汉族,1957年5月11日出生,河南省盐城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李艳娜,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河南省内黄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郜全德与被执行人李艳娜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81310元,执行费111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普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81310元的债权。审 判 长 靳 志 勇审 判 员 胡 建 杰助理审判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光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