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01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被告:冷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现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