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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冷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019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被告:冷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广利乡。现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