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建中申请执行朱长林、甘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中,朱长林,甘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长林,男,汉族。被执行人甘立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建中申请执行朱长林、甘立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朱长林、甘立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