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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42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10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22-489号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发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被告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法定代表人张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雷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0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250元,余款人民币34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