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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沈某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193号罪犯沈某,个体户。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沈某曾因赌博,于2005年4月1日被大丰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1月10日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本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4)大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盐刑终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沈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