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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孙某、马某与王中华、王雪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马某,王中华,王雪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财保28号申请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文明。申请人:马某。法定代理人:马平江。被申请人:王中华。被申请人:王雪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雪岭所有的沪C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雪岭所有的沪C小型轿车查封至柳屯嘉盛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贤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