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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小慧与张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慧,张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慧,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张振兴,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清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振兴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振兴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3元、执行费460.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振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兴的银行存款37823.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4月1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郭 锐执 行 员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