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某,丁某某,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沈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马店镇桃园村新庄15号。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邵营镇杨寨村王庄。被执行人:淮南市长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宝庆,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一初字第01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买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廷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