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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丰友与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不落耩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友,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不落耩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1086号原告张丰友,居民。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不落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不落耩村。法定代表人杨洪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党银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马洪波,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立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银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丰友与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不落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不落耩村委会)、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西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夕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友、被告不落耩村村委法定代表人杨洪艳及委托代理人党银龄、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党银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不落耩村有一小型水库,经常干涸,1995年,我与被告不落耩村委会协商由我承包经营,由于我是××人,当时约定不需要缴纳承包金,只要确保水库不淤积,村民用水浇地时不得阻挠即可。承包后,我加强水库管理,适当放养鱼苗,也确保了村民的正常浇地用水。2016年年初城西街道办事处在我村张贴公告,要对水库重新承包。我与不落耩村委会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是我一直承包经营该水库,且当时村委明确承诺该承包行为为长时期,只要我愿意承包村委就不得收回。被告不落耩村委会无故解除与我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不是水库的所有人,也不是水库的管理者,无权对村集体财产进行处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不落耩村委会的承包水库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被告不落耩村委会辩称,原告与村委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诉争的水库一直处于荒废无人管理的状态,水库的清理工作也都是村委花钱清理的。同时,原告也从未向村委缴纳过任何的承包金。原告诉状中的陈述纯属谎言,我方保留追究其非法侵占的相关刑事责任的权利。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辩称,城西街道办事处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且城西街道办事处仅仅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落耩村委会就涉案水库的招投标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不落耩村村民。不落耩村西有一水库,原告称1995年,其与不落耩村委会协商由其对涉案水库进行承包经营。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原为不落耩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证人张某当庭陈述“当时为何水库没有收钱,因为水库在天旱的时候经常干涸,而且原告是××人当时还单身,我们考虑这些情况就想着给原告看管着吧,没有收他钱……”。在法院询问证人当时水库是交给原告承包还是管理时,证人的回答是交给原告管理不是承包。原被告对证人的陈述均无异议。2016年2月2号,被告不落耩村委会在本村张贴涉案水库的招投标公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涉案水库对外发包,原告认为该行为属于无故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招投标公告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不落耩村村委之间是否就涉案水库形成承包关系。从证人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与不落耩村村委并没有就涉案水库的承包一事达成协议,原告仅仅是负责管理水库。原告要求确认与不落耩村委会订立的水库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不是涉案水库的所有者,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1号文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房子的实施意见》规定对涉案水库的招投标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是履行其政府职能的表现,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起诉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丰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