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3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进,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6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5年6月23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2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5年12月2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春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作出(2015)商刑初字155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春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郭某乙2003年从商水县劳动局购买了原商水县酒厂仓库的土地,并于2009年12月办理了商国用(2009)第03836号土地使用证。2014年12月份,被害人郭某乙到商水县新城办事处对该块土地办理了居民自建房审批手续,并交由被害人曹某施工建房。在施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在该土地上开荒管理并搭建有小棚子为由,采取拦堵施工车辆、辱骂施工人员的方式多次阻碍施工,对被害人曹某实施敲诈勒索,迫使曹某交给其人民币共计8.2万元。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收钱不对,错了。但是没有辱骂他人。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已经认识到错了,被害人也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害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郭某乙2003年从商水县劳动局购买了原商水县酒厂仓库的土地,并于2009年12月办理了商国用(2009)第03836号土地使用证。2014年12月份,被害人郭某乙到商水县新城办事处对该块土地办理了居民自建房审批手续,并交由被害人曹某施工建房。在施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在该土地上开荒管理并搭建有小棚子为由,采取拦堵施工车辆、辱骂施工人员的方式多次阻碍施工,对被害人曹某实施敲诈勒索,迫使曹某交给其人民币共计8.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商水县原酒厂仓库土地上的两间房子是我建的,大概2011年建的,商水县酒厂散了后,仓库就塌了,我在仓库后的荒地上开始种菜、开荒(那片地上原来有坑,我平平),我在那种树是从1989年就开始了,在开荒、种树的时候没人出来阻止我,也没人问过我。在那建房子、搭棚子没有手续,没有人许过我。曹某、郭某乙他们开发房子动工前没有通知我,结果他们也没建成,当我回来后,曹某说我建房的地方是他开发的,让我把我建的棚子和房子清除掉,我说,“我在那管理几十年了,我还建的有房,种的有树,你们不得给我点损失吗?”曹某说:咱们协商协商。曹某说,嫂子,你别说了我给你出六万,于是我就同意了。六万元钱我收到了,是曹某送到我家的,然后曹某写个收条,让我和赵某签字,我没有签字,六万块钱交给我丈夫赵某了。这张收条是赵某签的名。第二天曹某开始施工,我让曹某亮证,曹某拿出一张南北长58米的土地使用证,我看证上的名字是郭某乙的,于是我又不让他们施工了。开始说的六万是赔偿我建房子和棚子上边的附属物的钱,现在土地证上是58米,我和曹某说:“原来你没有说你买到这四间屋茬子的地方,现在我在上边蓬了几十块楼板,你得给我点损失。”曹某说给你拿一万。因为证的名字是郭某乙的,于是我让郭某乙出面,曹某说别牵连郭某乙了,你说包赔你多少钱吧,我给你。并且曹某提出赔我5000元以前郭某乙推我桃树的钱。我同意了,于是我们签个协议,两万元钱给我后,我和赵某在协议上签了个字。后来曹某扒房茬子和郭某乙推我树的事,就牵出我昨天说的那要二万二千元钱的情况了。曹某给我二万二千元钱后,开始曹某给我说把房茬子留半拉,郭某乙领着杨新等人将那两间房子给扒了,曹某说不扒完不够材料,我说那你给我十万我也不敢让你扒,因为那是酒厂的地方。曹某没有施成工,就给我要钱,我说:“不是我不让施工,你许的那房茬子给弄好我搬进去,这边你们随便扒,现在房茬子恁的人扒了,不是我的原因造成的,钱我不退”。然后曹某一直停工至今,中间曹某也没有再找过我。2、被害人郭某乙陈述:2003年商水县酒厂将商水县健康路西段南侧的25.25亩地卖给了商水县劳动局,我从劳动局把这块地买过来了,并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当时我买过来地上边没有任何附属物,后我将地卖给别人一部分,剩下的还有635.75平方米的地于2005年我到商水县土地局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有一天我发现这块地上被人栽了桃树,种上菜,并搭建了临街房,我问赵某为啥搭房子,赵某、陈进他们对我说,我啥时用啥时扒,我要不扒你吐我脸上我都不说啥。我当时考虑到暂时也不建房子,让他临时用一下也不碍事,就走了,2014年年底我和曹某准备合伙建房子时,我通知赵某让他扒房子,赵某说房子是马某甲让他建的,让他扒房子得让马某甲说话,我当时很生气,就和他吵了一架,然后我说了让他这几天必须把房子扒掉的话后,我就走了,等几天后我和曹某一块过去看看赵某搭的房子还没有扒掉,我就去扒房子上的瓦,赵某就过来骂我,并顺手拿个铁锹过来打我,我害怕他打伤我,就和曹某一块开车走了。等半个小时后,我和曹某开车刚到我家门口,发现赵某在我家门口大骂,我妻子在劝他走,他不走,我当时害怕他打我,就让曹某劝他走,曹某劝他一阵子才把他劝走,事隔几天我和曹某一起去找赵某,当时陈进也在那里,我给他说扒房子的事,陈进说首先这房子是马某甲让她建的,只要马某甲让她扒,她就扒,得让马某甲说话,我说这是我的地,为啥找马某甲,她说这是马某甲的地,是马某甲让她给马某甲看地的。我们看他俩不论理,就走了,接下来我气的不想去处理这个事了,就让曹某去处理这个事,后来听曹某说赵某、陈进他们两口子想要钱,不给钱不让动工,他们还把我们工地的围墙给拆掉了,后来没有办法,曹某给他们82000元钱,另外还有600元看工费用,具体情况是曹某办理的,给了他们钱后,他们还是不扒,并拦住不让施工,他们还想要10万元钱,再要一套房子,因为没有满足陈某某的要求,陈某某一直阻碍施工,致使从去年12月份到现在将近7个月一直没有开成工。我们现在没有办法,只有过来报案。我们不愿意给他们钱,当时也是急着开工,被逼无奈才给的钱。据我了解酒厂这片地和陈某某家没有任何纠纷。3、被害人曹某陈述,郭某乙在商水县健康路西段南侧有一块地,我和郭某乙于2014年年底在那里合伙开发房子,郭某乙出地,我出资,利益我们两个人平分,我们在建房子时,赵某、陈进在郭某乙土地上搭建有房子,他们不让我们施工,现在给我们要了82000元钱,仍不让我们建房子。在建房子前郭某乙给我说赵某、陈进两口子在他的土地上搭建有房子,种的有菜。有一天郭某乙让我和他一块去把赵某的房子扒掉,我们两个到地方后,郭某乙看赵某搭建的房子还没有扒掉,就过去扒房子上的瓦,这时赵某就开始骂,并拿起一把铁锹过来去打郭某乙,我去拉住赵某,郭某乙趁机躲开了,接着我和郭某乙就离开了,刚到郭某乙家门口,就看到赵某在郭某乙家门口骂,郭某乙的妻子在劝他离开,郭某乙让我下车劝赵某,我下车后劝了一阵子才把他劝走,又过了几天后,我和郭某乙开着车到工地那里找赵某、陈进,郭某乙说:“你们两个不是说好的,我啥时候用,你们啥时候扒房子吗”他们两个说让他们扒房子得有个说话,他们说房子是马某甲让他们建的,得让马某甲说话,郭某乙说:“这是我的地,为啥找马某甲”,他们说这是马某甲的地,是马某甲让他们搭建房子给马某甲看地的。我们看他俩不论理,就走了,回去之后郭某乙气的的不想再处理这个事,就交给我去处理这个事,有一天我到马某甲家找到马某甲,给他说了这个情况,马某甲说这个事和他无关,他不知道这个事,最后马某甲说:“你给他几千元钱不就行了吗,他再不让盖你毁他”。接着我和雷某甲找到赵某、陈进商量让他们扒房子的事,陈进说:“想要扒房子,得给赵某找一个发工资的地方”,另外她还说:“我在这里搭个房子给你们看地了,得拿10万元钱”。她提出的无理条件我没有答应,然后我们就走了,后来我自己又找了他们两口子二、三次,他们两口子说不能低于10万元钱,我把情况给郭某乙说了,郭某乙不同意,没有商量成,最后一次是2014年12月30日,我和雷某甲找到他们两口子让他们再少要点,陈进说至少得要6万元钱,才同意扒房子,我当时为了工程动工,就同意了,当天我给赵某6万元钱,赵某给我写了一个收据,第二天我们带着挖机去开工时,陈进他们两口子出来拦住挖机不让进去施工,并开始骂人,我说钱不是给你们了吗,咋还不让施工,陈进说再给我们5万元钱,我当时不同意,只愿意给他2万元钱,陈进说:“2万元钱可以,以后房子建好了得让他们收取物业管理费,再给她两间房子,他们两口子再也不阻止施工了”,另外陈进还说工地上她种的有菜,得给她拿2000元的菜苗钱,因为之前已经给他们6万元钱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按她的要求给了她22000元钱,同意让她收物业管理费,许她两间房子,给了她钱后,当时就打了一个协议。陈某某收到钱后仍拦住车不让施工,我去找他们村的支书郑某让他做工作,陈某某提出要套房子,再给10万块钱,我们没有办法只有报警了。开始没报警是听说陈某某在郑庄那片比较难缠,想着出点钱买个平安妥了,没想到她一而再、再而三的要钱。从陈某某不让施工到现在停工已经有7、8个月了。我给陈某某出示过一张长58米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郭某乙给我的,开始给的是一张长58米的土地使用证,后来郭某乙说拿错了,又给我一张长43.5米的土地使用证,郭某乙说58米的是老证,后来土地局办证时办成43.5米了。4、证人赵某证言:我认识郭某乙和曹某,曹某在商水县原酒厂仓库开发房子时赔偿了我们82000元钱,因为大概有三、四年左右,我妻子在商水县原酒厂仓库开荒种的有菜并建的有一大间临时房子和一间棚子,我们建房时没有人阻止不让建,商水县酒厂倒闭后,由于无人管理仓库就塌了,我家离那仓库近,于是我把仓库院内的地的坑给平平,有坑的地方拉土垫垫,并在荒地上开始种菜、种树,当时开荒的时候没有人同意让我们开荒,但也没有人阻止我们开荒,后来审计局后面那块地马某甲搞开发,审计局后面有个坑,坑边种的有几颗楝树,因为马某甲搞开发那几棵树被马某甲推掉了。马某甲给我说酒厂仓库他买了,让我在那建房子给他看着地,于是我建了一大间(两小间)临时住房。2014年12月份左右,我到我家建临时住房的地方,看见郭某乙和曹某以及其他几个人在我开荒的地方站着,郭某乙正在骂谁在他的地上盖房子,我就和他吵了几句,他坐车就走了,过了两、三天曹某领着一班工人施工,我和陈某某拦住不让干,我们说还没有商量好先别施工,工人就停了,曹某和我们商量,说地我们垫了,又推过我们的树,赔我们几万元钱妥了,当时我妻子要三、五万元,曹某说我给你们六万,陈某某说你把钱拿过来,把证拿过来我看看,你们尽管盖,又过了两、三天曹某和另外两个人到我家,把六万元钱给了我们,并拿了张土地证复印件,我给他打了收条,曹某走后,我妻子拿土地证复印件到土地局问情况,土地局的人说证是假的,后来曹某领着工人施工,我妻子拦住不让施工,说曹某拿假证骗她了,还说了南边我们三棵树的情况,曹某说还有一个证,因为我妻子不让施工,结果曹某没有施成工,当天曹某和我妻子说三棵树给我妻子2000元钱,我妻子又提出开始没有说扒房子、棚子和酒池棚的楼板的事情,曹某就说:“别说了,再给你们两万元钱。”并说让我在南边盖两间房子让我给他看工地,我没有答应曹某,我妻子同意了,后来曹某给了我们两万二千元钱,我们打了个协议,我和妻子陈进在协议上签名按印。又过了三天,曹某又拿出了一张土地使用证,我妻子经核实确认后这张是真证,我妻子恼了,说你开始拿张假证欺骗我们,你再拿15万元钱,我让你盖,后来曹某找到我们村干部郑某做我妻子的工作,结果没有做成,这个事就搁这了,以后也没人再找过我们。我们在原酒厂仓库盖房子的那块地,我们没有手续,曹某施工时我们只是摆理,不让工人施工,我没有什么过激行为。5、证人雷某甲证言:曹某在商水县健康路西段南侧开发两套房子,他将这两套房子的主体包给我和雷某乙,但在开发建房子之前那块地上搭建的有房子,搭房子的人不让扒房子,那个女的说最少得要六万元钱,才同意扒房子,曹某为了早日动工,就同意了,当天给赵某6万元钱,赵某给曹某写了一个收条。第二天曹某带着我及我的工人去施工时,他们两口子出来拦住挖掘机不让施工,并骂着:你们是土匪呀,没有达到要求你们敢施工,那女的要5万元钱,曹某只认给2万元,那女的说,给2万可以,还得给2000元菜苗钱,曹某只好又给她22000元钱同意让她收物业管理费,许给他两间房子,当时他们和曹某打了一个协议。他们两口子收到82000元钱后还是不让建。6、证人雷某乙证言与雷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曹某找他从中管过陈某某和曹某闹矛盾的事。陈某某要十万元钱,曹某不同意,曹某的房子也一直没建。8、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明商水县酒厂的仓库那片地经我的上任王天意的手卖给了劳动局,2002年劳动局卖给了郭某乙、曹某。那片地原来是空地。9、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开挖掘机的,但是到工地后一个老婆站在挖掘机前不让施工,结果去两次,两次没干成活。10、雷永振的证言证明我们放了线,准备用挖掘机挖地基时,有个老婆大约60岁左右,拦住挖掘机不让干。11、证人雷某丙的证言证明有个老婆(大约60岁左右)拦住挖掘机不让施工,后来没有办法就停工了,一直到现在没有说好,工地到现在没有开工。12、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没有说过让陈进夫妇建房子以及陈进夫妇扒那两间房子需经他同意的情况。13、证人王某的证言:2000年左右的时候,我们酒厂倒闭了,为了给职工交养老金,我们将酒厂位于健康西路南的25亩多地卖给商水县劳动局了,2003年的时候郭某乙从商水县劳动局把那25多亩地买走了,郭某乙买地的时候地面上没有任何附属物。我们酒厂没有赵某和陈进两个人,我也不认识他们,他们和我们酒厂没有任何关系。14、证人马某乙证言: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有一天我路过健康路西段,看到赵某、陈进正在郭某乙买的那块地上搭建房子,我当时以为是郭某乙让人建的房子,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不知道这个事,后来郭某乙就过去了,具体咋处理的我不清楚。15、辩护人向法庭提的证据有土地证复印件2份,证明开始曹某给被告人看的是假证;陈某某所写简介报告复印件一份,黄保全的当庭证言一份,黄保全证言证明了其在搞环卫工作,推垃圾时,陈某某曾让他们帮忙把垃圾推到陈某某指定的坑里,把坑垫平后陈某某给他们加了50元钱的油,以及坑在酒厂院墙外面,具体多大记不清了的情况。16、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照片7张、居民自建房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2份、郭某乙与劳动局所签协议1份、曹某于赵某、陈进所签协议复印件1份、收条1份、商水县土地局证明1份、调解书1份、谅解书2份、收到条1份、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春香审判员 袁艳秋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