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96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2年5月3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邹某,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尹 柱人民陪审员 范兆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