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玉东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东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10号罪犯周玉东,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周玉东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3)响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2014年6月9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3)响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裁定,刑期起止更正为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该犯提出上诉。2014年7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盐刑二终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维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3)响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周玉东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周玉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玉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玉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