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41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