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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邓江先李芙蓉申请执行胡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江先,李芙蓉,胡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邓江先,男,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芙蓉(系邓江先之妻),生于1967年12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浩,男,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邓江先、李芙蓉与被执行人胡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浩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江先、李芙蓉与被执行人胡浩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2015)射洪执字第7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