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1956号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北京路临沂商会大厦十楼1001号。法定代表人尤如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坤,该单位职工。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云铎,总经理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麻峪子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云铎,总经理。被告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中段北侧5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云铎,总经理。被告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中段北侧51号。法定代表人杨云铎,总经理。被告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新华路中段北侧51号。法定代表人杨云铎,总经理。被告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贾村0655号。法定代表人杨云铎,董事长。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山东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若到期不归还借款,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538575.28元未支付。2015年12月19日、12月31日,其他被告出具了借款担保书,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38575.2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山东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如逾期不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利息。双方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2015年12月31日,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款担保书一份,同意对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六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担保义务,迄今尚有借款本金1538575.28元未归还。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借款协议、收据、担保函、银行转账凭证等予以确认,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山东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至今尚有借款1538575.28元未支付,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并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权利,对该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38575.28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照约定对被告山东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尤氏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538575.28元;二、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6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临沂电力金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绿色家园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正格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正科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