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8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587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65年5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谭乾明,梁平县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某,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笃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