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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伍与袁世芝、郑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1589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某,女,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郑某,男,汉族,1989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杨某,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自2012年12至2015年10月期间,袁某多次向杨某借款共计32万元,双方约定袁某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杨某本息共计378000元。郑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当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袁某、郑某立即偿还杨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78000元;2、袁某、郑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中,杨某变更诉请为郑某对袁某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某辩称:1、欠款是事实,对欠款数额也无异议,其中10万元钱欠杨某本人,21万元差欠是杨某姐姐,袁某承诺于2016年7月10日前偿还借款。2、双方约��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3、郑某不是借款人,其应为担保人。郑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袁某原为同事,袁某与郑某是母子关系。自2012年12月起,袁某以投资蓝莓基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杨某借款32万元。2015年10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袁某差欠杨某借款本金共计32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袁某截止2015年10月25日差欠杨某利息为26000元。郑某在《借款结算清单》、《收到借款说明》中签名为前述欠款承担担保责任。在庭审中,袁某对杨某诉请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无异议。上述事实,由杨某提供的《借款结算清单》、《收到借款说明》、银行转款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郑某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袁某向杨某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杨某向袁某主张偿还差欠的32万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诉请袁某支付差欠的借款利息5.8万元,该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付至2016年3月10日,符合法律规定,且借款人袁某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某诉请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在借款条据中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的内容,故郑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对杨某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郑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某借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58000元;二、被告郑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5元,由被告袁某、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