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驻17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程某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驻17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徐俊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新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洪某审判员 赵 飞审判员 曹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