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音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音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1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音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徐仕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何林,重庆音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孙绍斌,重庆音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重庆音海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