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422号原告赵某某。原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某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