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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富执民字第2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玉峰与章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峰,章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杭富执民字第2142-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峰,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章玉成,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陈玉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富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章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章玉成所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月路16号306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6)第0011**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750000元;司法建议价为637500元【详见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恒房估(2015)第100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再次于2016年4月7日10时至2016年4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富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该财产。案外人杨建宇(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6800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章玉成所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月路16号306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富镇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06)第0011**号】归买受人杨建宇所有。二、买受人杨建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健椿审判员  李中林审判员  洪勤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