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30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124号原告魏某某,女,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赵某和好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微信公众号“”